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適用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大不同

2026-06-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時,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兩者適用規定及扣除額計算方式不相同,提醒民眾注意。

民權稽徵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至於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由於代位繼承係基於自己固有繼承權,其繼承順序提前,因此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

該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1月死亡,育有乙、丙2位子女;乙有戊、己2位已成年子女;丙有庚、辛2位已成年子女,依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兩種不同情形,適用情形如下:
1.拋棄繼承
乙、丙均於被繼承人死亡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由戊、己、庚、辛4位孫子女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其扣除仍以原2名子女計算數額為限,因此扣除額為112萬元(56萬元*2)。
2.代位繼承
如乙、丙於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則由戊、己、庚、辛4位孫子女代位繼承,因4位孫子女均屬代位繼承人,各自得適用56萬元扣除額,因此扣除額為224萬元(56萬元*4)。  

該所提醒,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於法律性質及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均有所不同,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宜先確認繼承態樣,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