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應依法計算所得申報,避免漏報受罰
2026-04-1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項,應依法列帳並如實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應先釐清其性質。凡屬補償自身損失之理賠收入,應列帳申報;如屬職災或其他事故代為支付醫療費用或賠償金等情形,應備妥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入帳。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因火災取得之保險理賠收入,雖已申報相關損失,但未將保險理賠收入列入申報,致漏報當年度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現以往年度有短漏報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漏報受罰。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