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026-03-1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前開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爰營利事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科處之罰鍰,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之其他費用包含員工執行職務違反交通法規,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之罰鍰數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萬元,該局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補稅3.6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注意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