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應與業務有關
2026-02-0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之交際費總額,依規定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並應取具合法憑證及證明與業務有關。
該局指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 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
(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技師、地政士:5%。
(3)其他:3%。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地政士事務所11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件,該事務所申報全年收入總額新臺幣(下同)2,620萬元,列報交際費支出128萬元,雖未超過上開規定得列報之限額131萬元(計算式:2,620萬元×5%=131萬元),惟查業者提示之統一發票支出內容發現,除了招待及餽贈客戶之餐費與禮品支出93萬元外,還包含購買廚具、棉被、衣服及化粧品等生活日用品支出共35萬元,因該事務所無法合理說明購買生活日用品支出與業務相關,核與前揭查核辦法規定不符,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除應注意各業別限額之相關規定外,並應與業務有關,以免遭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