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入領取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2025-12-1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收回耕地,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佃農的補償費屬變動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得僅以半數列為佃農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其立法意旨係變動所得為長期累積形成,不宜於取得年度1次適用累進稅率課稅,故以半數列為所得。

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地主)與A公司土地買賣案件,經調閱交易標的物土地謄本及土地異動索引,並函請買賣雙方提供相關資料,查得佃農乙君於113年度與甲君簽訂耕地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甲君依前揭條例規定,給予乙君補償費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因該局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開始之前發現,遂主動輔導乙君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以該補償費之半數550萬元列為其他所得,併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地主收回耕地,依規定給予佃農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地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免開立扣繳憑單,以致佃農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受領的補償費,倘佃農有是類所得但尚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者,請記得要如期申報納稅;倘所得年度申報期已屆滿,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尚未經稽徵機關開始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