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有繳納困難時,可申請分期繳納
2025-10-2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惟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稅款,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僅遺留存款150萬元,其餘均為不動產及股票,經核定遺產稅額為36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12月10日。納稅義務人如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可於114年12月10日前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本案可分期繳納金額為360萬元,每期20萬元,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114年12月1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利率1.725%),分別加計利息如下:
一、第1期繳納起迄日為114年12月11日至115年2月10日,如納稅義務人於114年12月9日至銀行繳納,因繳納日在起息日前,故第1期分期毋須加計利息。
二、第2期繳納起迄日為115年2月11日至115年4月10日,如納稅義務人於115年2月11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4年12月11日至115年2月11日計63日之分期利息595元〔即本稅200,000元×63日/365日×1.725%(利率未變動)〕;其餘各期依此類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