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025-10-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貨物或勞務之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倘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前開規定內含營業稅,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君報價室內裝潢工程項目100,000元,乙君於付款時向甲公司索取統一發票,惟該公司以報價未含5%營業稅,要求乙君應再額外支付5,000元營業稅額,才願提供統一發票,該行為已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觸犯相關規定,該局已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否則將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消費者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以價格未包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另外再支付營業稅,引發消費爭議及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並提醒消費者應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