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利用查對更正期間移轉財產,國稅局聲請假扣押成功!
2025-08-11為確保稅捐徵起,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防杜欠稅人以移轉財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方式規避滯欠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就欠稅人名下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又為保障租稅債權,稽徵機關亦可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且免提供擔保。
該所說明,近期查獲轄內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900餘萬元,甲君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一方面向該所申請查對更正,另一方面積極出售名下不動產,顯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所接獲通報後,立即向法院聲請將甲君之不動產在欠稅範圍內為假扣押,並獲法院裁定准予假扣押。
該所提醒,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即會依規定實施假扣押等稅捐保全措施。該所呼籲欠稅人應儘速繳清欠稅,於繳清稅款前請勿蓄意移轉財產,以免財產遭假扣押。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