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符合要件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2024-05-2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為屬依法得徵收、需用土地人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且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並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申報移轉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以彰化縣非都市土地為例,土地現況如為縣道、鄉道且編定為交通用地,並取得彰化縣政府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土地移轉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