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營利事業適用「試算暫繳申報」之要件

2020-09-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如欲採用試算暫繳申報者,該營利事業必須是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其109年度前6個月之暫繳損益試算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於109年9月30日前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試算暫繳申報,依規定應檢送「暫繳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委託書」、「暫繳損益試算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等相關附件至稽徵機關;採網路遞送附件者於109年9月30日前上傳,採紙本遞送附件者於109年10月9日前遞送。

該局特別說明,部分營利事業誤以為5月份辦理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會計師簽證案件,則9月份暫繳申報即適用「試算暫繳申報」,而於暫繳申報書勾選「會簽申報案件」,惟未檢送相關附件資料,致無法適用「試算暫繳申報」。

該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惟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欲採試算暫繳者,其109年度前6個月之暫繳損益試算表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於109年9月30日前辦理試算暫繳申報,才可適用以109年1至6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