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來保障

2020-03-20

竹南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自106年12月28日實施,稅捐稽徵機關皆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義務人稅務案件溝通、協調、申訴及各項諮詢等服務,保障納稅者權利。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實施後,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調查或核課之稅捐有所爭議,致損害權利,可請納保官進行溝通、協調、申訴或陳情。另義務人如欲提起行政救濟,納保官也會提供相關法令、案例及各項諮詢等服務,對義務人的保障更周全。納保官是納稅者及稽徵機關間的溝通橋梁,有助化解爭議,促進和諧,創造雙贏局面。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