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等宗教場所,如何免徵房屋稅?

2024-03-06

近來有寺廟負責人向地方稅務局詢問如何申請免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需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免徵房屋稅。是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教堂或寺廟,其供傳教佈道用房屋及與之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相關資料,向所屬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徵房屋稅,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月份起免徵。

該局說明,宗教團體附設供民眾免費閱覽之圖書館,或無償、由信徒自由捐獻或僅收取管理費、清潔費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供信徒住宿之房屋,亦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