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意換屋,請留意﹗土地產權登記不同人,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2024-02-29

新婚陳先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換屋,為表示愛妻,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登記在太太名下,卻被否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出售及重購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如非屬同一人,是不能退還土地增值稅,除此之外,尚須符合以下條件,始可適用:

1. 2 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

3.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地出售前 1 年內及重購地重購後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4.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平方公尺部分。

5.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退稅的案件,新購地如於取得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例如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含公益出租、包租代管)或遷出戶籍等,將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