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於分期繳納期間內使用公共道路免罰

2024-01-22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繳清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但若於查獲前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並按期繳稅,可免被處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因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分署依其申請,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民眾如有上述情形,無法一次繳納使用牌照稅時,經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核准分期並按期繳納,爾後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時,可以免罰,但如果是經查獲後才補辦申請分期繳納,則不適用免罰規定。
稅務局提醒經核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欠稅之車主,為確保自身權益,請記得按時依各期分期繳納期限繳納稅款,以免因未按期繳納,遭查獲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而受罰。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