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2023-07-05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王先生詢問名下一筆土地111年8月訂約出售,但因故遲至112年5月31日才完成移轉登記,請問111年的地價稅是否由承買人繳納?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係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日地政機關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且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都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本案土地雖於111年8月訂約出售,但同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仍為王先生,所以111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王先生。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