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門首的寄存送達通知書,保障自己「即時知悉」的權利

2022-10-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的繳納通知文書多採郵寄方式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若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予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不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至郵政機關領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並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因漏報租賃所得經該局核定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繳納期限至111年3月20日,該局對甲君之住居所寄送補徵稅額繳款書,因不獲會晤甲君,亦未遇具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遂經郵務人員於111年3月2日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甲君遲於同年4月20日才前往領取並至金融機構繳納,惟已逾繳納期限,甲君除繳納本稅外,更被加收滯納金5千元,甲君不服向該局反映應退還滯納金,該局向其說明,繳款書於寄存該日即發生合法送達效力,甲君遲於繳納期限後始領取,依規定仍應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繳納通知文書一經合法送達,即發生送達效力。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政機關寄存稅捐繳納通知文書之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之寄存郵政機關領取,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