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第3季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記得在10月5日前提出申報扣減,可自查定稅額中扣減進項稅額之10%

2022-10-0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今(111)年第3季營業稅查定稅額將在11月份開徵,欲辦理扣減進項稅額者,記得在今年10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即能以當期各月份得扣抵進項憑證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索取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且該等憑證不能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情形,例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並於每季結束後次月5日前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才可以扣減營業稅查定稅額,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者非當期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100,000元,稅額1,000元,111年7至9月份查定營業稅額為3,000元,其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20,000元,得扣減10%,應納稅額為1,000元〔3,000元-(20,000元×10%)=1,000元〕。

該局特別呼籲,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可扣減查定稅額,減輕租稅負擔。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