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2022-07-19

邇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公司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

清算完結情形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何辦理申報?相關規定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免申報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年7月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1、於1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於112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年2月1日) 前辦理申報。
 3、於112年7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公司如有解散,應依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