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贈與農地可擇一申請適用「夫妻贈與」或「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021-09-06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夫妻間贈與農地如同時符合夫妻贈與及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件者,當事人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得自行選擇適用條款。因此夫妻相互贈與之農地,如同時符合上開條文規定,於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時,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夫妻贈與或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