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請留意本(110)年7月1日後有關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重大變革

2021-08-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下稱房地合一稅2.0),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於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所說明,上開房地合一稅2.0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一、自今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之所得,應按房地合一稅2.0申報納稅。
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易持有期間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稅率20%,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稅率35%,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三、鑒於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故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申報,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