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延長至 115年1月7日,過渡期間條件從寬認定

2021-08-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汰舊換新,於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租稅優惠措施實施期間延長至115年1月7日,並延續汽車每輛最高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減徵4千元。 
該分局就本次貨物稅條例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修正重點整理如下:
(一) 汽車部分:
1. 中古汽車(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出廠年限由6年以上提高至10年以上。
2. 本人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自配偶取得之中古汽車者,得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二) 機車部分:
1. 取消中古機車「登記滿1年」之限制。
2. 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3. 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機車之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如非同一人,應檢附中古機車與新機車車籍登記之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為顧及修法前、後銜接期間民眾權益及信賴   保護原則,修正條文明定過渡期間從寬認定適用條件如下:
(一) 汽車部分:
1. 110年1月8日至110年5月27日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中古汽車,如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出廠6年。
2. 110年5月28日至110年7月7日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中古汽車,如於110年1月7日前且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出廠6年。
(二)機車部分:
109.7.8至110.1.7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且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之中古機車,如於110.1.8後且在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不以同一人及登記滿1年為限。
該分局提醒,於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9日前,符合修正後規定條件者,應自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修正生效日(即110年7月9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