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有排富條款規定

2021-03-03

申報受扶養親屬已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為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仍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08年度起個人綜合所得稅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及在家自行照顧者(須檢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或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訂有3種情形排除適用: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5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9年度為67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