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非自願性因素致出售房地,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得適用較低稅率

2021-02-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罹患重大疾病,急需出售1年前購置之房地來負擔醫藥費,惟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否適用較低稅率?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


該局進一步說明,持有期間2年以下,原適用稅率35%,出售房地作為籌措醫藥費,符合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事項第4點非自願性情形,可適用較低稅率20%課徵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房地若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並應繳納稅款,以免漏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