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僅部分面積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仍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比例核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020-12-09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出售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至第4項或第5項規定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出售前一年內或五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若房屋於上述期間部分面積曾有出租或營業使用情事,其餘面積仍供自用住宅使用,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有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面積或層數為準。其屬同一樓層房屋或平房增建部分,依該樓層或平房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其屬增建樓層部分,合併計入該增建房屋所有人持有之層數,依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