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如實辦理產品登記,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020-12-0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應於產製產品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以免違反菸酒稅法相關之規定。
    該分局說明,日前發現轄內甲菸酒製造商於109年3月份報關出口其產製產品A一批,惟於109年4月始經核准產品登記,違反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未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按菸酒稅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該分局提醒,菸酒產製廠商可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或有短漏報菸酒稅情事,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