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出售因共有物變價分割拍賣取得房地之持有期間計算方式

2020-12-02

   轄內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她和共有人在105年1月1日共同購買登記取得A房地持分各1/3及2/3,後來經法院在108年間以分割價金方式拍賣A房地,由她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A房地持分全部(108年2月1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她和共有人要如何報繳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共有人就拍賣出售A房地持分2/3部分,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至於共有人因拍賣出售原持分1/3部分既經買回,其所得尚未實現,尚無課徵房地合一稅問題。若日後出售A房地,應分別計算原持分部分(1/3)及拍賣取得超出原持分部分(2/3)的持有期間,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舉例如下,若在109年11月1日將A房地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A房地之持有期間計算如下:
1.原持分部分(1/3):自105年1月1日起計算至109年11月1日止。
2.超出原持分部分(2/3):自108年2月1日起計算至109年11月1日止。
       該局提醒,個人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等,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