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之境內集團成員依規定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請依限送交所在地國稅局

2020-11-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提升資訊透明度之發展趨勢,我國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導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制度,除自94年度開始實施之移轉訂價報告外,增訂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等移轉訂價文據,且各有其適用門檻之規定。跨國集團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如已達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之門檻,應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應送交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之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以108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為例,送交期限為109年12月31日止;未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以往有會計師及跨國企業集團之我國送交成員反映,基於資訊之機密性,境外最終母公司不願將國別報告交由我國境內成員送交,為解決前述問題,財政部已開發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系統網頁版並提供英文版,自109年5月1日起正式上線,跨國企業集團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於境外透過網路送交國別報告,提供營利事業更多元便捷的送交管道。
  該局呼籲,109年已接近尾聲,提醒會計年度為曆年制之營利事業,若屬應送交但尚未送交108年度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者,務必留意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送交,對於依規定應送交而未依限送交前開報告之營利事業,除依規定處罰外,將列入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