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不得以公開資訊為具體事證

2020-11-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熱心民眾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向國稅局檢舉他人涉有逃漏稅,請求立案調查,倘經國稅局通知檢舉人補正具體事證,仍未提供,國稅局將不續處理該檢舉案。
  該局說明,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檢舉人逾期未提供者,國稅局雖未能就該檢舉案立案調查,惟國稅局仍將視案情,倘涉嫌逃漏稅情節重大,仍將主動蒐集課稅證據進行調查。
  該局舉例說明,檢舉人甲指稱A公司每年販賣商品數億元,但銷售予經銷商及熟客都不開發票以隱匿真實營業收入,做兩套帳冊,蓄意逃漏營業稅及所得稅,因檢舉人僅提供上網查詢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公司統一編號、名稱、資本總額、代表人等公開資訊,並未提供其他逃漏稅之具體事證,經該局函請補正,甲仍僅提供媒體報導資料,因缺乏具體事證,該局就該檢舉案以免議結案,惟查核單位懷疑案關A公司涉嫌鉅額逃漏稅,乃另案簽報派案主動調查。
  該局呼籲,過往曾有許多民眾依據公開資訊向國稅局檢舉他人逃漏稅,造成行政資源浪費,為有效維護租稅公平、提升查核效率,民眾若發現違章逃漏稅情事,檢舉時除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外,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送交稽徵機關查核運用,以利有效遏止不法逃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