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審認基準

2020-11-24

因應高齡化社會到來,為鼓勵政府機關及非營利組織購置到宅沐浴車,以優化長期照顧服務,總統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增訂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減少爭議,財政部經洽衛生福利部意見後,訂定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到宅沐浴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到宅沐浴服務提供單位為依法設立且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二、附有固定式水箱且車廂內加裝排風、加熱、供水及供電系統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


三、車身應漆有提供單位之全銜及到宅沐浴車專用標幟。

 

四、經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到宅沐浴車之特種車輛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