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節能電器退還貨物稅6個月申請期限,慢一天差很大

2020-11-2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來發生民眾申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因申請日期慢了一天,以致喪失退稅權利的案例,提醒特別留意!
該局表示,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的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貨或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期限是必須在購買日(指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就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申請期間的計算方式,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之規定,以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舉例來說:購買符合規定之新電冰箱,取得家電業者開立交易日期記載為109年10月11日之統一發票,其申請期限應自該購買日之次日(即109年10月12日)起算6個月至110年4月12日之前一日,即110年4月11日為末日,惟因該日適逢星期日,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也就是說,王先生最遲應於110年4月12日以前向各地區國稅局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