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之釋疑

2020-11-0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營所稅決算、清算申報,應視其組織型態及主體變更情形,分述如下表:

該商號

組織型態

主體變更情形A為原負責人

BCD為新負責

人或合夥人

理由

應否辦理決
清算申報?

獨資變更

負責人

A→B

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

獨資變更為合夥

A→BC

A→AB

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

合夥變更

負責人或合夥人

AB→ACBC

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

AB→CD

原負責人或合夥人已將合夥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或合夥人,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

合夥變更為獨資

AB→AAB→C

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故合夥組織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營所稅決、清算申報時限,決算申報係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清算申報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