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領牌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應按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之新規,今年11月1日即將上路

2020-10-29

財政部今(109)年6月4日發布新令,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補徵貨物稅之規定,除將應補徵貨物稅完稅價格門檻由新臺幣(下同)1萬元提高為1萬5千元以外,並就車輛新領牌照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取消以往只針對該部分之完稅價格達補稅門檻,才須補徵貨物稅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後至新領牌照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已是車輛產業專業分工趨勢,但不論係由原汽車產製廠商或其他協力廠商所為,均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產製行為,基於課稅公平,新車無論採「分段產製」或「整車產製」出廠應負擔相同稅負,財政部新令乃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應就裝有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部分,不再適用完稅價格達1萬元以上才須補徵貨物稅之規定,但考量廠商需時因應,於今年10月31日以前仍可適用補徵貨物稅完稅價格門檻之規定,且補稅價格門檻也由1萬元一併提高為1萬5千元。
舉例如下:A汽車產製廠商採用「分段產製」(非整車出廠)含駕駛室底盤之車輛,完稅價格15萬元,該已稅車輛於領牌前,另行至廠外B車身裝配廠加裝框式車身完稅價格10萬元、C座椅裝配廠加裝座椅完稅價格1萬元,及D設備裝配廠加裝高空平台設備完稅價格4萬元,自109年11月1日起,應按含改(加)裝車身及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30萬元(15萬元+10萬元+1萬元+4萬元)計課貨物稅,由各裝置廠商分別就其改(加)裝部分完稅,其中C廠商加裝座椅1萬元部分,不能適用完稅價格未達1萬5千元門檻免補徵貨物稅之規定;但如果是在10月31日以前為上述改(加)裝者,C廠商加裝座椅部分,因完稅價格低於1萬5千元,仍可免予補徵貨物稅。
另外,該局補充說明財政部新令規定,車輛新領牌照後,在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所為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行為,僅就完稅價格達到補稅門檻(即1萬5千元以上)且非屬依法令強制規定改(加)裝者補徵貨物稅;至於超過上述期間之改(加)裝行為,即使完稅價格達到補稅門檻,也不必再補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