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列報複委託費之規定

2020-10-16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2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受委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執行業務者經辦,或委託專營提供勞務之營利事業辦理,而支付之複委託費,准予認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支付複委託費應依法辦理扣繳,惟支付複委託費超出原取得報酬者,超出部份不予認定,且複委託應立有合約或書立委託書以供查核,若經查獲複委託係屬虛構或無複委託業務之事實者,除剔除該筆費用補稅並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