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辦理暫繳申報

2020-08-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109年9月30日前辦理暫繳申報,但符合以下情形者,免辦理暫繳申報:
1.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3.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5.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6.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09年度新開業者。。
7.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108年)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9.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2)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