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商號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免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2020-05-25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達簡政便民,舉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其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並加計各項所得後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以大幅降低徵納雙方申報及稽徵成本。
    該分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負責人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需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惟嗣後倘經稽徵機關查得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就核定短漏報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因此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