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108年度綜所稅,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在家照顧者,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時間放寬至109年6月30日

2020-05-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於今(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簡稱長照扣除額)12萬元。
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資格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照扣除額後,全年綜合 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
    金額670萬元。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已展延至109年6月30日,因此為保障民眾權益,在家自行照顧且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可列報長照扣除額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取得時間,同步放寬至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30日);另外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屬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又可和身心障礙扣除額(20萬元)同時適用,最高扣除32萬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