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年12月1日起,符合條件之遺產稅案件,民眾可就近至全國任一國稅局臨櫃申報

2020-04-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簡政便民,自108年12月1日起,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遺產稅案件,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至全國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
該分局說明,可適用遺產稅跨局申報的案件,條件如下:
(一)對象: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之案件。
(二)適用案件類型:
1、遺產總額2,500萬元以下且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汽、機車除外);納稅義務人補申報案件,加計歷次核定之遺產總額2,500萬元以下。
2、財產:
(1)土地及房屋: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所有,且非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為農業用地之土地。
(2)現金及存款:列報金額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度平均利息所得換算存款短差500萬元以下。
(3)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
(4)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
(5)汽、機車。
(6)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已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
3、扣除額:
(1)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之扣除額。
(2)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扣除額。
(3)農地農用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扣除額。
(4)向金融機構借款之未償債務合計500萬元以下。
(5)應納未納稅捐、罰鍰及罰金合計500萬元以下。
(6)喪葬費。
(7)土地使用分區載明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載明為道路、河道、機關、上下水道、警所、防空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且每筆土地公告現值500萬元以下。
該分局提醒,逾期申報、代位申報、被繼承人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遺產或列報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財產扣除額之再轉繼承案件、涉訟、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等案況特殊案件,尚需經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核,不適用上開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