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汰舊換新車,申請退還的貨物稅要列報收入

2020-04-09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政府為促進舊車外銷及鼓勵民眾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達到節能減碳目標,特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凡符合規定的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並換購新車,可申請退還減徵新汽(機)車之貨物稅。
該分局說明,中古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將持有滿1年、且符合使用年限(汽車出廠6年以上、機車出廠4年以上)的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的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即可享有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汽車每輛減徵新臺幣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4千元之優惠。而營利事業必須注意的是,換購新車所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該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在查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卻漏未依規定將該筆收入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遭補稅處罰。該分局籲請營利事業多加注意,如對於相關規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