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免稅規定,仍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2020-04-06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除符合規定條件可免辦結算申報者外,不論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免稅規定,均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間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可適用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包括:
一、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  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公務人員協會以          及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當年度無任何營業或     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且全年度收入總額以及財產總額均     未達1億元。
二、 宗教團體若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亦得有條件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三、 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於每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無須單獨辦理結算申報。
四、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尚非上述所稱機關團體,是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五、 農田水利會如僅有會費收入、事業收入、財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捐款及贈與收入、其他依法令之收入者免徵所得稅,並免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除符合上述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後仍未補辦者,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餘絀數。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