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小心涉有贈與稅

2020-03-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其行為若涉及贈與情事,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所說明,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取得保險標的之保險利益,故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歸屬要保人所有。民眾如果向保險人申請要保人或滿期金受益人變更,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他人,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
    該所提醒,民眾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以自己為要保人購買保險,嗣後如變更要保人或滿期金受益人為他人時,等於將保單價值贈與他人,倘該保單價值已超過贈與稅之免稅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民眾如有贈與稅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