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須於109年6月1日前取得證明文件或完成檢測

2020-02-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配合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今(108)年1月1日起施行,民眾於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考量該項扣除額首年實施,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時程,民眾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取得符合資格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列報該項扣除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一)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者,須檢附109年6月1日前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三)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08年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須檢附108年度使用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免部分負擔者,須檢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等資料。
三、於108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須檢附108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等資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